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4-16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河道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河道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我市境内的绵远河、石亭江、射水河、马尾河河道及河堤外30米范围为畜禽禁养区,堤外30米至500米范围为畜禽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养区域除外)。
  二、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已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12年4月30日前停止畜禽养殖活动,拆除养殖圈棚等设施。限养区内要从严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畜禽养殖规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同时,具备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开展畜禽粪肥资源综合利用。已在限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各自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三、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不按期迁出禁养区或在限养区从事养殖活动不服从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指导,不按规定进行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综合整治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