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4-24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