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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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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地处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的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收时间:2012年5月30日之前。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地点:1、企事业单位到辖区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剑南镇辖区的个人营业用房到绵竹市政务中心B区二楼地税窗口申报、缴纳。四、逾期不申报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