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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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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5-22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烧工作。鼓励广大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德(阳)阿(坝)公路、成绵高速复线、成(都)青(川)公路、绵(竹)广(济)公路、绵(竹)九(龙)公路、绵(竹)遵(道)公路、绵(竹)玉(泉)公路、沿山公路附近及城市周边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重点区。 四、凡违反本通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