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政策宣传资料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5-23    

残保金政策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六条 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缴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工作的通知(暂行)(德中法[2007]87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征收通知或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立案受理。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为已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对于被征收单位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故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案件,应依法强制执行,以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取行为的权威性。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宣传力度,增强被征收单位依法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