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矿山优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工作动员会要求:依法征收“保证金”促进 ...
作者:记者 张红     来源:     日期:2018-11-01    
  本刊消息    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山企业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与环境义务,5月22日下午,我市矿山优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工作动员会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楼会议室举行。会议传达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纳的保证资金。采矿人应当按照《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保证金。矿业权人应缴纳保证金的费额,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核定的参数指标,按保证金缴纳标准核算,并下发保证金缴纳核定通知书,由矿业权人核对认定后收取。保证金收取后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会议指出,征收保证金是保证矿山环境向好发展、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采的必要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矿山规费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工作当成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来抓,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应收尽收。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需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期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确保矿山开发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