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未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限期改正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6-05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依法责令截止2011年度及之前未验照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6月30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向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报验照或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仍未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