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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过期饮料 消费者获50倍赔偿
作者:杨忠平
来源:
日期:2012-06-13
本刊消息 6月8日,市工商局剑南所成功调解一起因过期饮料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数十倍赔偿。
当日上午9:26,剑南工商所收到德阳市“12315”指挥中心转来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刻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市区大东街一副食店门口,工作人员找到了消费者刘女士。据了解,6月7日,刘女士和其朋友在该副食店以1.8元/瓶的价格购得某品牌的果汁饮料两瓶,食用后出现腹泻症状,找该店老板周某协商未果后,遂向德阳市“12315”指挥中心求助。 经调查发现,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6月22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经过期。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货架上又发现了3瓶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饮料。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周某赔偿了刘女士及其朋友200元损失,双方对此均表满意。周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工商部门正在调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