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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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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8-08
当前,我省无牌无证机动车、假牌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扰乱了道路通行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为严厉打击和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决定于20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在整治行动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机动车,处200员罚款,对驾驶人记6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15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6分。 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15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6分。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对驾驶人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3000员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其中,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对驾驶人记12分。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5000元罚款。 八、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5000元罚款。 九、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十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十二、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公安厅 2012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