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中介不给钱 买卖双方遭起诉
作者:本刊记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2-08-08    
  “我一个下岗职工,贷款开了一家中介所,好不容易促成一个大的房屋买卖交易,但是买房双方却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把我撇开,拒绝给我支付中介费用。”李某无奈的说道。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
  今年初,张某来到李某经营的中介所,把自己的卖房信息挂在该中介所,想通过这种方式,寻得好的买方出售房屋。恰好此时王某也来到该中介所,希望通过中介公司购得一处好房屋。李某通过电话把情况告知了卖方张某和买方王某,促使双方最终买卖协议的达成。就在李某认为可以收取中介费用的时候,却遭到各种原因的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李某诉至市人民法院。
  李某的遭遇只是目前众多中介所提供服务后却被排撇开的一个现象的缩影。很多买卖双方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花费什么精力,就能挣到一大笔钱,不愿意支付中介费用。其实殊不知,中介公司在向买卖双方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时,实际上就已经构成了一个居间合同。何谓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交付报酬的合同。而中介所在其中充当的就是居间人,给买房或者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他们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李某电话通知张某和王某,就是为双方提供了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张某和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中介费用。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从情理和法理上对张某、王某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二被告愿意给付中介公司因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中介费用,原告对这个结果也非常满意,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