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条例》已实施 多个难题迎刃而解
作者:李周 文/图     来源:     日期:2012-08-30    


  小区车位“僧多粥少”的局面如何解决?房子购买之后不居住,不缴物业费行不行?随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和深入人心,这些困扰物管界和让市民纠结的难题可以迎刃而解了。
  ■现象一:小区停车位不够,业主很无奈
  业主杨先生每次回家,都要围着小区转几圈才能找到停车位。近日,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不少车辆随意停放在花园的小道上。由于该小区为单向通行,一旦小道上停满了车,有车进入时只能靠司机的手艺才能勉强错过。“我搬进小区后就买了车,当时买不起车库,就只能月租车位,第一个月就因为手艺不精错车时跟停在小道上的车刮伤三次,邻里之间为这事还闹过两次架。”小区业主张先生对记者说道。而记者在小区物管处了解到,该小区一共设置车位160多个,在售房时被业主们购买一空,但业主目前已拥有300多辆车,车位明显不足。
  调查发现,目前我市部分小区特别是一些老小区内“停车难”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老小区和一些入住率较高、业主私家车多、规划不合理的新建小区,业主们普遍抱怨停车难。一到晚上,一些小区周围的道路上停满了汽车,业主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道路的车辆通行。
  >>解决办法:
  针对小区停车越来越难的局面,《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小区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妨碍行人和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
  ■现象二:未入住先收费,业主不赞同
  物业管理费收取等问题成为近年来居民投诉的一个热点。记者日前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购买新房的居民,反映房子没入住就交了物业管理费。他们问:房子没入住,压根就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何要交物业管理费?
  市民陈先生今年6月在某小区转买了一套清水房,“五一”期间楼房刚刚移交,小区物业通知业主办理手续,陈先生也领取了房屋钥匙。领取钥匙时,陈先生被要求一次性缴半年物业管理费,半年过后再按月缴纳。陈先生算了一笔账,虽然尚未入住,但每个月要给物业管理处缴纳近150元的物业管理费。“虽然觉得有些心疼,但因为大家都要按规定缴这笔钱,也没有想这是否合理。”陈先生颇为无奈。
  对于陈先生所遇到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新开发的小区均为交房即收取物业管理费。记者就此事进行了相关调查,在调查中发现,90%的居民表示,这种做法不合理。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只要是建设单位与业主已经完成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即使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交。这主要出于不鼓励炒房、空置行为的考虑。今后,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同一小区的同类型物业应该同一价格。物管费调整,必须经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业主大会同意。同时,调价需符合几大条件: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业主要求服务内容和等级变动;物管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
  ■现象三:购租广告收益到底归谁
  “小区内常常挂有很多装饰公司、电脑公司、清洁公司等很多广告,这一块物业管理有明确规定吗?”城区某小区业主王先生问。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对于小区的剩余资源,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向其支付报酬。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收益按照约定分配,或按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现象四:专项资金收支怎样公布?
  “我最想了解的是每年的物管费用究竟包括哪些服务?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某小区业主陈女士问。在采访中,有不少业主向记者反映,在没有明确规定中,很多业主糊里糊涂就掏了腰包。
  >>《条例》解读:
  《条例》明确,物业保修期满后,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现象五: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尺度有无标准?擅自搭建是否合理?
  物业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广大业主最关心的问题。而小区内的擅自搭建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条例》解读: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情况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避免物业收费乱涨价,《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四类情形和调整价格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条例》还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任意违反搭建小房子、小棚子,有的污水随处流,杂乱不堪,野蛮装修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都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此外,物管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服务或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