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市人大常委会规范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
作者:王虹 责编:李莲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3-05-09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官、检察官履职报告,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是落实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创造性实践,有助于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助于更好地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贡献人大力量。”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进入员额满一年,且由其任命的市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履职评议,适用本办法。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一次。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组,具体承担评议有关事务。履职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或者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每年的报告对象,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办法》规定,被评议人应当实事求是撰写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办法》规定,报告对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撰写履职报告,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对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报告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评议结果梳理汇总,并反馈给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报告对象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办法》规定,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包括准备动员阶段、调查阶段、集中评议阶段和整改阶段。 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根据评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及第三方力量参与评议工作,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参与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调查走访、座谈谈话、调阅资料、案件评查、民主测评、征集意见等方式,了解报告对象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