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推诿抚养 10岁儿子泪洒法庭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2-11-20    
  夫妻俩在打离婚官司时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争相推诿,一同到庭的10岁孩子小明(化名)见自己没人要,当场泪洒法庭。这是日前在市法院剑南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生的一幕。近日记者获悉,经过法官调解,最后孩子母亲带走了孩子。 
  王女士与丈夫冯先生的孩子小明出生于2001年,现在上小学。夫妻俩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因冯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冯先生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孩子抚养争议,丈夫一气之下撤回了起诉。
  在此次庭审中,王女士与冯先生对于离婚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抚养能力,另外孩子现在在绵竹上学且跟丈夫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孩子由父亲抚养。而丈夫冯先生却称,孩子的母亲出走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过孩子了,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是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因此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当天小明也一起来到了法庭,看到父母都不同意抚养自己,小明哭得泣不成声。经过法官与孩子沟通和询问,小明说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
  针对夫妻俩互相推诿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多次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孩子的母亲王女士同意抚养孩子。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王女士将孩子领走。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
  此案中,法官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王女士和冯先生要离婚,但对儿子抚养是法定责任,不得推诿。两人离婚均不抚养儿子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法中的遗弃罪。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针对10周岁以上儿童,均要征求本人意见,所以本案中法官按照其儿子意愿调解并做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