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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采集中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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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17
为加强全市砂石开采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砂石资源开采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非法开采、买卖、加工砂石资源。 二、砂石开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砂石属违法行为。凡河道采砂应取得水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凡旱地采砂应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砂石加工应取得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 三、凡违法从事砂石开采或加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所有机具、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自行了断用工人员工资薪酬等事宜。 四、禁止租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从事砂石堆放、加工活动。凡租用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砂石堆放、加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自行清场关闭,并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砂石。一经发现,将严格依法查处。 六、对主动停止违法开采、加工砂石和占用土地行为,并恢复治理达标的,可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非法开采、加工、占用土地或不按要求治理达标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公民拥有监督、举报非法开采、加工砂石、非法占用以及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举报经查属实,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88(绵竹市砂石资源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38-6202085(绵竹市水务局);12336(绵竹市国土资源局);0838-6908860(绵竹市工商局);0838-6666601(绵竹市交通运输局)。 九、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