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屋签阴阳合同为避税 弄巧成拙上法庭为哪般
作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1-10    

   本刊消息 卖房人张女士与买房人李先生在房屋交易时为避税签订了两份合同,用于备案的合同房价为40万元,比存留的合同房价66万元低出26万元。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随后李先生便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变更协议,主张只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40万元购买,不再购买“作价”26万元房屋家具、家电及配套设施设备。张女士大呼冤枉,并道出了为帮助李先生规避房产交易税的实情。目前,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审结此案。
  2012年9月13日,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涉诉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成交价格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0万元,另该房屋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6万元,上述总计为66万元,由李先生一并支付给张女士。合同签订后,由双方持《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和缴纳房产交易税。
  后李先生到法院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6万元与房价款40万元一并出售形成了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协议,要求只按照房屋价款40万元的约定购买该房屋而不再一并购买作价26万元的房屋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张女士这才慌了神,诉讼中向法庭道出实情,称其是为了帮李先生规避房产交易税收才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该两部分价款一并支付,应为其房屋的净得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所在地段房屋的当前市价明显高于40万元房价款,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下,理性的房屋出售人不可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66万元以后,同时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价急剧降低为40万元。双方关于成交价格约定系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造成国家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少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李先生主张变更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故其诉讼请求缺乏基础前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法官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包括三个条件,其中重要一条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中,双方为进行避税,在签订合同当日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房价款66万元拆分为房价款40万元和房屋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6万元两部分一并出售,其行为规避法定义务违反公共利益,为无效行为,因此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先生应当补足税款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