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用高压电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引发林火,获刑!
作者:     来源: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     日期:2024-01-31    

近日

陕西宝鸡

凤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起失火罪案件

案件回顾

何某某与周某某

擅自在山上设置高压电装置

结果电死了一只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世界濒危动物——林麝

 

同时捕猎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

产生燃烧引发森林火灾

现场林地过火面积为1590亩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何某某与周某某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某与周某某使用高压电装置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两罪择一重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普法时间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

  • 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提示
何某某和周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非法捕猎不可取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擅自使用高压电装置引发森林火灾
更是违法行为
勿念葱林繁似海,一星燃尽只尘埃
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进山入林请牢记以下提示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