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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2死2伤!项目部经理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日期:2024-02-02
2021年11月24日14时20分,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4#转运站至储煤筛分破碎车间栈桥第七段桁架处地面工业广场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5万元。
直接原因 鲁京公司班长王建东在桁架第一组单片已固定的情况下,使用手拉葫芦拉动单片,造成单片整体倾倒,导致王建东、陈显明当场死亡,任红卫、陈林栋受伤。 间接原因 1.现场技术管理缺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承建单位中鼎国际公司编制的《老公营子煤矿4#运转站至储煤筛分破碎车间栈桥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建设单位老公营子煤矿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无审批意见。编制的《老公营子煤矿4#运转站至储煤筛分破碎车间栈桥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措施》)无具体施工步骤和桁架支撑措施,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指导施工。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监督监理缺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鲁京公司对作业现场关键部位的检查确认环节缺失,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建单位中鼎国际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金鹏公司总监、安全监理均不在岗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老公营子煤矿未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3.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员工法制意识淡薄。施工作业前,承建单位中鼎国际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地面组装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安全法治意识淡薄,现场负责人违章作业,且事故发生后,中鼎国际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煤矿和有关监管监察部门,瞒报了事故。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老公营子煤矿及上级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及时跟踪问效。煤矿未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体系,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导致事故发生后瞒报。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4日6:30许,鲁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席欢喜、生产副经理张志武及班组长郭磊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组装4#转运站至储煤筛分破碎车间栈桥第七段桁架作业任务,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7:00许,6名工人(王建东、陈显明、任红卫、陈林栋、王立财、周坤)到达现场开始作业,先将桁架第一组单片(事故中倾倒的单片)用两台吊车吊起直立,在单片两侧焊接角钢作为临时支撑,并在外侧用3根倒链绳固定到树上,随后解开吊装绳,吊起第二组单片,并保持直立,与第一组单片对齐,准备焊接。
12:30许,开始焊接两组单片之间的横梁。
14:10许,在准备点焊第四根横梁时,王建东用手拉葫芦调整第一组单片焊接位置,造成单片局部失稳,整体倾倒,将王建东、陈显明、任红卫、陈林栋砸在桁架下。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中鼎国际公司和鲁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始救援,利用氧气焊切割钢梁,救出被压人员,对伤者采取盖被子保暖等措施。
14:40许,赤峰宝山中医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确认王建东、陈显明当场死亡,任红卫、陈林栋受伤,两名伤者被运送至赤峰宝山中医医院救治,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瞒报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鼎国际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正忠向中鼎国际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刘建华报告了事故,中鼎国际项目部安全经理张传志向中鼎国际公司陕西分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唐长华汇报了事故,通过调查,以上人员均未向老公营子煤矿和有关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
2023年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后将举报线索移交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接到瞒报事故举报线索后,立即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经核查,老公营子煤矿2021年11月24日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瞒报了事故。 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12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和处理建议。其中:
中鼎国际公司驻老公营子煤矿项目部经理,瞒报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鼎国际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中鼎国际公司驻老公营子煤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时任煤矿矿长予以记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40%的罚款。
时任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掘进二队支部书记、机电科科长、准备队队长、机电区区长,分别予以警告、记过等处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罚款。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对中鼎国际公司罚款100万元,瞒报事故罚款300万元;对煤矿罚款100万元,瞒报事故罚款200万元、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降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等级;责令平庄煤业向国家能源集团作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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