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规定,该案例中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属不合格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处理经营者违法行为。
本案被投诉商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起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超过了保质期限,由于商家对店内的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引起重视,加之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检查制度落实,从而造成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此类型投诉举报较多,也是平时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