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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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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2-20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亮点 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证之后是否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就可以买卖、抵押? 陈锡文: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至于说到农村土地不能抵押问题,这里也存在一个误解。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大部分农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物,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来贷款。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让农民以房屋和土地为抵押去贷款,本身是泛市场化下非常片面的一种做法。农业贷款,不是仅靠商业金融可以解决的。至少四年前,银监会就发过通知,不需要抵押物的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可以达到30万元。 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对于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强制、不限制,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锡文:我们历来坚持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国土地流转规模,到去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近2.6亿亩,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现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强制流转的问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规模效益,不加限制地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粮地非粮化等现象,改变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从长远来看,这不仅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也会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给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效益,但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下,农户的经营规模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营规模超自身经营能力后,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明,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如果都大规模经营,其余农户转到哪儿去?我们一方面主张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扶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而不是换一个经营主体。 (完) 《据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