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期间玩失踪 一缓刑人员被收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3-15
本刊消息 一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违反规定,近日被市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据了解,这是《社区矫正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首例不服从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个案。
2011年1月21日,绵竹籍犯罪嫌疑人付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但在缓刑期间,付某不假外出,不知去向。司法行政机关得知情况后,辖区派出所、基层组织先后两次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发放通知,督促付某尽快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付某一直去向不明,未与司法所进行任何联系,家属据称也不知付某的去向。鉴于此,依照《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为此,为了加强管理,强化管理制度,市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起书面建议撤销对付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市法院经审理核实后认为,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服从监督,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工作既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不仅依法履行职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同时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做到了宽严相济,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